交通事故-過失傷害致死獲判無罪

阿伯半夜騎車外出沒注意車前狀況造成二次車禍

 

鄭阿伯平時都會在清晨騎車外出去做義工,某天他行經一路段忽然摔車,當時阿伯摔車倒在路邊約4、5分鐘後自己爬起身,因路邊旁人沒有上前幫忙也沒告知他撞到人了,所以阿伯也就沒去看看他到底撞到什麼東西,機車牽起看車子還能發動就離開現場了。 

隔天數名警察持逮捕令上門表示阿伯涉嫌「肇事逃逸」就將阿伯帶走,阿伯和家人非常無措不知該怎麼辦,阿伯的兒子趕緊請朋友協助看能不能找個律師協助。透過朋友的介紹阿伯兒子來到事務所和黃律師面談並和黃律師說明事發經過和被檢方收押當天以20萬元交保的狀況,面談後委任黃律師協助後續訴訟。在歷經偵查庭、刑事審理庭等多庭辯護以及和對方律師協商和解,歷時一年的訴訟一審宣判「無罪」。 

本案黃律師為當事人主張「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論知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此案被告有兩位,第一位被告在偵訊時有承認撞倒婦人,但見婦人倒地不起一動也不動時就擅自離開現場,而後鄭阿伯經過時未看見倒地婦人即再次撞擊,其訴訟過程中黃律師積極協助辯護說明:在阿伯撞擊倒地婦人前婦人已無生命跡象,,並同時也和對造律師溝通和解事宜,終獲判「無罪」且對造也未再提出上訴,讓案件順利結束。 

至於為何刑事判決「無罪」還要跟對方和解,主要目的是幫當事人先行建立一道防火牆,確保案件能順利在一審階段就此結束。